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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理由欄第二段「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八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否准許,分述如下:(一)機車伍萬捌仟元損害部分,雖有照片、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及估價單在卷可考,並有證人丙○○、丁○○之證言可資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增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之記載。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死者黎氏虹綿係由共和路欲行駛穿越垂楊路口,此亦有前開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可資參照,故異議人係綠燈通行亦堪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資參照,此外並無証據顯示異議人有違規之情形,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包括監察人、董事)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被害者究為公司,當以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九二0號判決可資參照)。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有無違反既判力,最高法院已有相關之判例可資參照,所剩僅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問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次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證物,專指「物證」而言(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69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未對被害人實施強暴脅迫,即不構成該罪,本院82年度上易字第871號亦有判決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得採為核定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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