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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委難僅以聲請人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而合議庭於同年月26日辯論終結乙事,遽認合議庭法官即有何執行職務不公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被告提出自訴,卻從未與被告言詞辯論,本案承審合議庭僅以書面裁定命抗告人補正,且抗告人聲請本案承審合議庭法官迴避後,受理聲請案件之合議庭(下稱原裁定合議庭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認定事實之內涵;況終結準備程序而進行言詞辯論,本屬合議庭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縱令聲請人不滿合議庭法官之指揮訴訟,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資釋明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529號判決),致生無益裁判費,聲請本院合議庭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陪席法官張宏任法官、受命法官陳正昇法官(下稱原合議庭)為有罪判決,該案後均由合議庭審判長曾雨明法官、陪席法官張宏任法官、受命陳正昇法官(下稱現合議庭)合議續行調查證據之審理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6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5月4日分別具狀聲明異議,原審承辦合議庭未將之分案,僅以口頭宣示駁回,蓄意不做裁定,亦有違法,足認原審承辦合議庭執行職務均有偏頗之虞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因包含系爭案件原承辦合議庭法官在內之原審法官於106年9月間,依全國法官年度職務調動結果,致該合議庭法官有所變動,改由新承辦合議庭之法官接續承審系爭案件,此即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後,除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陪席法官張宏任法官、受命法官陳正昇法官(下稱原合議庭)於101年9月4日合議為有罪判決,嗣後該案合議庭組織更易,合議庭審判長更為曾雨明法官,其餘組織未變,又該案後於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固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惟該案件一經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即告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甚為明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陳稱:伊已陳報送達地址,然本案合議庭仍對伊發布通緝,足認本案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待原審合議庭於其餘審判期日決定是否傳喚,抑或於判決內說明不予傳喚之理由,自難認原審合議庭審判長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簡易程序係以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法院,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應不得上訴,此由上開法律解釋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合議庭應予告發,然合議庭未有任何諭知,對於教唆偽證之犯罪嫌疑人置之不理。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同法並無不服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得再上訴之規定,故一經該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即屬確定,不得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6台非字第188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項第2款規定聲請系爭合議庭法官迴避,亦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聲請人僅因合議庭所為裁定結果,非其所願,即謂合議庭已潛露被告有罪的預斷心證而有偏頗之虞云云,顯然出於其主觀的臆測(按照聲請人的邏輯,倘合議庭所為乃否定該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1月31日裁定;聲請人於108年3月14日主張系爭案件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具狀聲請系爭案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該合議庭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案合議庭法官非醫學專業人員,無法判斷相對人有無醫療疏失,卻不願依聲請人之聲請,傳喚游振超等醫師作證,是本案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偏頗,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本案合議庭法官迴避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為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該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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