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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等字刪除,駕駛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吊扣駕駛執照之範圍(即應吊扣駕駛執照之類別或是否吊扣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為規範。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亦即對於再犯者,即應吊扣其所領有之駕駛執照,而非僅吊扣其違規當時所駕駛交通工具之駕駛執照,原裁定未吊扣受處分人領有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2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依上開說明,現行本條例第68條之規定,既將「吊扣」等字刪除,是駕駛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自應就原所暫緩吊扣之原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予以吊扣,自不應吊扣原告之聯結車駕照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騎機車違規酒駕的吊扣,就吊扣機車駕照,不會吊扣汽車駕照,只有違規者未同時持有機車、汽車駕照時,才會吊扣其現持有的駕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能力不佳,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即應「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在在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能力不佳,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即應「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在在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68條第2項法文,亦僅規定「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亦僅規定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並非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意旨,駕駛汽車違規,僅得吊扣汽車駕照,不得吊扣機車駕照,而駕駛機車違規,亦不得吊扣汽車駕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致無較低級車類之小客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原處分機關乃於執行上揭吊扣受處分人駕駛執照處分時,逕予吊扣其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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