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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如法院認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之規定追加其餘共有人即第三人戴儀亭為共同原告等語。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如法院認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之規定追加其餘共有人即相對人李來春、姚美女為共同原告等語。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如法院認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之規定追加其餘共有人即第三人江月卿、陳麗惠為共同原告等語。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判決參照),此類訴訟即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本件縱有抗告人所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欠缺情形,亦僅係法院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判或訴訟上和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代位廖佩萱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江阿生之遺產,即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廖江阿生之繼承人中現生存者全體(除被代位之廖佩萱外)為被告,始為合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係就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應共同起訴者,因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他人無法以訴訟伸張或防衛其權利,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適格之問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撥諸前揭說明,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係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而設,必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該數人「應共同起訴」者始足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代位周寶玉起訴請求分割蔡丁壽之遺產,即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蔡丁貴之繼承人中現生存者全體(除被代位之周寶玉外)為被告,始為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之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反對或未參與處分之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全體之同意為之,當事人始屬適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自得單獨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訴狀及聲明內容所示,就被告方面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要件及訴之聲明等事項,尚有未足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帶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各該金額之利息,非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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