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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殺人未遂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固非無見。惟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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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遂將原告之訴駁回,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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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37條項侵占遺失物罪事證明確,處罰金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初審法院關於販賣毒品部分不當之判決,仍處被告甲○○販賣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七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分別裁處抗告人一千元及六百元罰鍰,核無不當等語,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經許可將之攜帶在身上或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嗣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二十六號之一前馬路上,為警查獲等情,因依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於一○○年四月十二日八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因論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四、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元、205,800元,另有上開2筆土地及泰尹企業社之投資,財產總額為465,057元等情,因認抗告人並非無資力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街○段三十八巷十號,持其所有之鑰匙,竊取中正電機公司所有,由吳明昇使用車牌號碼一九六九-QD號自用小貨車,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固非無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諭知被告有罪判決,固非無見,惟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原審就本案被告處有期徒刑六月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及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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