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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確認上訴人與黃宏楠於系爭土地分割案一審委任訴訟代理關係不存在。3、確認上訴人同意陳素貞於系爭土地分割案一審拆除上訴人房屋之原因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原告、被告與傅雲鶚三方達成土地分割協議,並訂立「土地分割協議書」以資信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否認有何積欠原告土地分割價金情事,依土地分割協議書第六條約定,為確保土地分割價金之受償,被告因分割取得之共有土地須由原告設定抵押,但原告未設定抵押,表示被告並未積欠原告土地分割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處分是否包含土地分割行為,尚與本案無涉,原告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處分不含土地分割行為,故被告祭祀公業徐登山即不得依其規約辦理土地分割,自非可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依系爭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第1條約定:「..分割方法及分配位置,同意依本契約書所附圖示,送請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等文,復觀之系爭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前述罪嫌之主要論據為:⑴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系爭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分割協議書、分割圖說為其所繪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開土地分割協議是否具有約束共有人後手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兩造亦未提出其他於簽訂系爭同意書之後另有簽訂所謂土地分割同意書之文件,是系爭同意書載:其土地分割之細節訂「土地分割同意書」載明之,如違約土地分割同意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宙○○所有,E部分所示面積6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歸被告地○○所有,F部分所示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歸被告亥○○所有,G部分所示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歸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堪認原告委託被告處理系爭土地分割事宜,目的在於完成土地分割登記後取得權狀,用以繼續向他人借款,倘未完成土地分割登記,原告委任被告處理此一事務之目的即難以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部分委由原告處理,而係就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土地委由原告處理,是以原告受任範圍應為系爭土地分割訴訟提起後(無論訴訟是否確定)之出售、合建及其他各種之處分。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將本件土地分割訴訟告知予抵押權人,以使各抵押權人得就本件土地分割訴訟表示意見或參加訴訟,而於土地分割後使抵押權能單獨存在於原設定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未依約協同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爰依系爭分割契約,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給付違約金10萬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分割同意書』載明之,如違約土地分割同意書者,願負法律責任及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並聲明:⒈系爭土地分割方法請依附圖二乙案修正,將系爭道路以原物分配與各共有人所有。另各共有人於系爭土地分割後並不再為金錢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編號B所示面積70.23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登記予陳麗雪;編號C所示面積104.61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登記予李鍠蘭;編號D所示面積90.58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登記予楊明月;編號E所示面積53.51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登記予邱偉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諸上開判決意旨,本件兩造間就土地分割協議事宜,仍應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土地分割協議書為據,被告乙○○執此為辯,應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下列事證為其論據: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系爭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分割協議書、分割圖說為其所繪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時主張依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本院卷第21-24頁,下稱系爭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聲明請求被告楊文德移轉其坐落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現存149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本院函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關於系爭土地分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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