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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徵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應以訴訟代理人住居所計算當事人之在途期間,如此始符在途期間之立法精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訴訟代理人既可儘早為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於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不生影響,此時即無須給予其較長之在途期間,而應以訴訟代理人住居所計算當事人之在途期間,如此始符在途期間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司法院(八七)台廳民一字第○九○○五號令頒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㈠目規定: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㈡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3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定期間後,再往後加上在途期間,始為確定之日」之語,尤無「應先確定法定期間之末日後,再加計在途期間」之說法,足見實務上通說見解係將應扣除之在途期間與不變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再加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計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居住於臺灣地區之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再加其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居住於臺灣地區之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再加其居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4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其在途期間除按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為2日,再加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1日,從而扣除在途期間,應為3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法院區域」即本院在途期間之最長日數(3日),再加「其居住地(即臺中市)」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3日)計算,合計其在途期間共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上訴人居住於高雄市,非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其在途期間,依前揭標準規定,按本院之在途期間2日,加上居住地地方法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在途期間4日,是本件在途期間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可閱卷第115頁),其在途期間為2日,揆諸前開說明,訴願代理人為在途期間較短之一方,既可於法定期間內為訴願行為,則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即應以訴願代理人之在途期間為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在途期間應為管轄區域法院(即本院)最長在途期間日數6日及抗告人居住地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最長在途期間日數2日,在途期間共計8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智財裁定預覽 ↗
2條第1款、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2日),再加其居住地地方法院即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準,抗告人提起再審應扣除之在途期間即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李孟哲收受送達處所原有之在途期間6日,是以再審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上開在途期間,不變期間應算至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司法院於102年2月18日修正之「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居住於花蓮縣地區之當事人,雖非居住於智慧財產法院所在地之新北市,其訴訟行為之在途期間亦為7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主張本件應扣除在途期間,顯不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市各區,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均不計在途期間外,其餘均以在途期間二日計算,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2目亦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依同項「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表」之規定,台北縣與桃園縣間之在途期間為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再加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4日計),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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