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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6號
115.08.24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系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查系
115年審裁字第1299號
115.08.05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
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
115.07.13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及第1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四、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
115年審裁字第1155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同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四、經查:
115年審裁字第1096號
115.06.15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另對於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5.06.08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115年審裁字第1017號
115.06.01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四、經查
115年審裁字第946號
115.05.14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二) 查系
115年審裁字第395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
115年審裁字第396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
115年審裁字第28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
115年審裁字第287號
115.01.26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另對於憲法法庭
115年審裁字第285號
115.01.26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二)經
115年審裁字第273號
115.01.26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另對於憲法法庭
115年審裁字第155號
115.01.13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114年審裁字第1555號
114.12.01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另對於憲法法庭
114年審裁字第1410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憲法法庭
114年審裁字第1328號
114.11.03審查裁定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
114年統裁字第16號
114.11.03
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亦有明文。 三、關於就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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