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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8 筆:名稱 10・條文 48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4.29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2.09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6.29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30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2.11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2.23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09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3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6.06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09
條文定位48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預覽 ↗
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復審人│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嘉│嘉│住居地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3 條預覽 ↗
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4 條預覽 ↗
復審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5 條預覽 ↗
復審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復審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訴、再申訴扣除在途期間,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預覽 ↗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訴住│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3 條預覽 ↗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4 條預覽 ↗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5 條預覽 ↗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亞洲 │三十七日│ ├────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預覽 ↗
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臺灣地區: ┌─┬────────┬─┬─┬─┬─┬─┬─┬─┬─┬─┬─┐│地│ 管 │所│地│高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一)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憲法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預覽 ↗
當事人居住於下列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新北市、基隆市:二日。 二、桃園市:三日。 三、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四日。 四、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居住於前條所定以外之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亞洲:三十七日。 二、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四十四日。 三、非洲、南極洲:七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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