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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至附表六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詢坦承不諱 ) 侵入鴿舍 2000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被告巳○○(下稱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竊盜事實(其中編號13至27號與陳琬婷共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96年6月6日訊問時、96年6月26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被告陳清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餘】,應予刪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附表一編號十四部分,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僅行竊時間與被害人辛○○所指述略有出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訊時皆坦承不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編號三之午○○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午○○指訴明確,並有翻拍之照片在卷可證,被告與共犯之蔡婉茹於原審亦均坦承不諱,附表編號四之甲○○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附表編號1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四第45頁、本院卷第32頁),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偵卷一第8頁),並有告訴人林源祺提出之匯款記錄(偵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警訊及原審調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靳清泰對於犯行已坦承不諱,懇請法院准予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左列事證為據:(一)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於警訊(東警一八二四卷第一頁背面倒數第四行以下)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更正為「訊據被告陳俊瑋就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竊取戊○○鑰匙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所述失竊之情節相符,復有鑰匙十六支之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偵卷三第9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227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業據被告游國長、吳老送、黃良玉與郝嘉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程金龍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認定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證據及理由:⒈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對附件一㈠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驗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僅因工作繁忙壓力大,導致再度施用毒品,伊已心生悔悟,請鈞院審酌上情,改以其他較輕微之替代處罰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竊取戊○○鑰匙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所述失竊之情節相符,復有鑰匙十六支之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⒌於114年3月5日22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114年3月7日19時1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結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一、(四)部分竊盜事實部分,則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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