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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有當事人能力,尚應具備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產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固為民法第九十七條所明文,惟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者,必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法院即應依規定進行,以期迅速終結,達保障私權之目的,倘因特定情事之發生,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應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之法定事由始足當之。
臺北簡易庭86年度北簡字第7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法院即應依規定進行,以期迅速終結,達保障私權之目的,倘因特定情事之發生,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應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之法定事由始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必要共同訴訟人聲請訴訟救助,必同造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7號、109年度台聲字第311號裁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足當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傳播於多數人,或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而損害他人之信用,亦始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前開民法第1215條所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應限於與遺囑有關之範圍內者始足當之,逾遺囑所定範圍外之遺產,其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當不歸屬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必須兩造合意指定之管轄法院限於一定之法院,始足當之。如以合意泛指當事人之一造得向任何法院起訴者,自為法所不許(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三版第85頁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裁判上一罪案件,須全部事實之各部分「俱成立犯罪」,始足當之,本案被告甲○○「通姦犯行」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且經本院查核全卷,被告劉淑娟之夫未具提出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茲所謂犯罪地係指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而言,刑法第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須有行使刑法第二百十條至二百十五條文書之積極行為,始足當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所指應辦營業登記者,須為總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始足當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知,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始足當之。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後段所謂發生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異議原因事實,仍須在實體法上足以使依為執行名義之判決所命履行之請求向後歸於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始足當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六四號(原為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一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始足當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訴訟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者,其訴訟費用既應連帶負擔,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05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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