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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甲方願開立本票乙紙,交付乙方以供擔保,但應於上開案件定讞時,始得行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自108年10月19日起迄判決定讞日,准予定讞日再行計算「期間租金」,並應自108年10月19日起迄判決定讞日,依「期間租金」總額按年息5%計算利息加計併「期間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另扣案賭具撲克牌三副、天九牌四副、骰子十二顆、對講機二具係已定讞之同案被告劉建宏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民事判決即判決定讞、民事庭未待刑事庭判決定讞再續審理、再審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權無據、再審被告及其夫庭訊之陳述顯虛偽不可採…等語,全係針對本院101年度上字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6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2年12月決議時為本會員工,其於103年8月31日退休,故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於106年6月判決無罪定讞時,已為退休人員,非本會現職員工,得否請領補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丁○○雖否認其於警詢所為陳述之真實性,已定讞之同案被告甲○○亦否認有關指證被告戊○○部分陳述之正確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年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行政處分經確定或判決定讞,該主管機關受其拘束之效力,為行政程序法暨相關法規所明定,再審原告依法核定條件成就退休經程序及時效完成,既於修正新法之前經確定或判決定讞有案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乙○○就原判決附表二十九部分僅與已定讞被告鄭永龍間有共同正犯關係(原判決第二九七頁)。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依憑上訴人供認:伊與已定讞被告孫松茂(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部分,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併科罰金十萬元確定)商議欲對被害人潘乾坤經營之「雅仕男飾精品店」毀損,先由已定讞被告黃金發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翁○吉(業經判刑定讞)則於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向羅○耀等人頂讓前開紅○美容休閒店,除繼續留用乙○○、薛○瓊、少年詹○維(另兼會計)等人擔任原職外,並僱用蕭○材為經理(業經判刑定讞)、並自八十四年三月初某日起先後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林月雪、駱世福、林日智、陳星榕並均供明其所為係應上訴人之邀及由上訴人協助處理;已定讞之共犯陳翠梧及共同被告黃智忠供述:林月雪等人實際未住於設籍地;已定讞之共犯謝嘉寶供稱:伊遷了十三人至黃智忠及陳翠梧戶內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參與如後附第一審判決書附表編號十七之竊盜犯行,業據定讞共同被告朱明傑迭在警訊及原審偵審中供證明確,並有現場查獲之行竊工器(內有兇器)扣案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刑事附帶民事,是否要等刑事定讞?承審法官前說要等刑事定讞,後說不需,前後說辭不一。程序草率辯論,還未開始就已結束。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一者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而聲請再審,一指係對審判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聲請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既經三審定讞,依前開說明,應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以為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至於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11月3日中正人字第0970009974號函示,已清楚表明將以定讞之本院93年上訴字第985號判決結果為處理之依據,而上開刑事判決業已定讞,認抗告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0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依憑已定讞之王文周、管文和、林華玉曾為之供述(坦承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時間,在王文周經營之「盛大不動產」地下錢莊,從事放款業務,上訴人亦受僱參與其事等事實不諱)、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部分自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50萬元,被告就差額部分不得請求返還,若民事判決勝訴定讞金額高於50萬元,被告劉育銘及長鑫果品行得就50萬元主張扣除抵銷;惟若民事判決勝訴定讞,民事法官已在判決內將本案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謀議既定,乃電邀戴建安(業經判刑定讞)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德製8MM半自動型改造金屬模型槍一把、土造子彈二發、改造子彈三發前來,告知計畫詳情,而均同意參與假強盜真侵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受刑人固執前詞主張其因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經上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全案尚未定讞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認定陳三河(業經判刑定讞)係「曜靖嘉」號漁船船長,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夥同船員即上訴人甲○○及洪文書、黃福龍(以上二人業經判刑定讞),駕駛「曜靖嘉」號漁船由澎湖縣烏崁漁港報關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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