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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未見小出血、大出血、高度撕裂傷及送醫診治等客觀事實,基此,是有合理、正當理由相信12位被害人不曾受聲請人強制猥褻、性交,始未有上述各項客觀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聖射擊云云,聲請人辯稱其對客觀事實並不爭執云云,應與事實不符;其次,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之被告對於客觀事實供認不諱,惟否認有主觀犯意者,本於趨吉避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象,未斟酌配偶在民法上有同居與不同居二類之不同,而,豈可將僅有婚姻登記卻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之人,視同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之人,以同樣標準核稅,違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義務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經查原告之孫及曾孫設籍於中國大陸湖南省,與原告並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原核定否准原告增列免稅額,並無違誤,遂駁回復查申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作成申請不成立之處分之客觀事實於事後已消失,或事後發生與該處分有關之新事實,致使該處分所憑之客觀事實已有變更而有重新審查之必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以行為人對於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程度,由深至淺可分為明知(確知)、覺知、假知(猜知)、不知等四個層次:在明知層次,行為人係親自見聞客觀事實而在主觀上形成確認其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王銘勇、林麗玉、吳靜怡法官承審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有客觀事實,足證其不能為本案公平審理,有客觀事實,足證其不能為本案公平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項)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無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尚須賴事故責任鑑定始得釐清確認,而設有寬限期間,然若係單純之違規事實,例如無駕駛執照駕車,確有駕駛行為,縱發生交通事故,因無駕駛執照而駕車之客觀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對羈押與否之審查,與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之程度迥不相同,被告雖對起訴之客觀事實均不否認,僅在證明積極地面對司法審判,在合法範圍內行使訴訟權,並明確表示不爭執起訴客觀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交通勤務警察在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可實施吐氣檢測時,應選擇侵害受測人最小之吐氣檢測方式,而非選擇對其侵害程度較大之抽血檢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上訴人有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客觀事實。㈣被上訴人有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客觀事實。㈤被上訴人有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客觀事實。㈥被上訴人有如附表編號編號4所載之客觀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知層次,行為人係親自見聞客觀事實而在主觀上形成確認其存在;⑵在覺知層次,行為人雖非親自見聞,而係透過間接事證而察覺該客觀事實存在;⑶在假知層次,行為人並未親自見聞,所憑事證亦不足以使其形成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之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知層次,行為人係親自見聞客觀事實而在主觀上形成確認其存在;⑵在覺知層次,行為人雖非親自見聞,而係透過間接事證而察覺該客觀事實存在;⑶在假知層次,行為人並未親自見聞,所憑事證亦不足以使其形成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之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再者,本件舉發之違規事實係「駕駛六輪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公路」,即係處罰異議人為未領用牌證而駕駛車輛之客觀事實,異議人於警詢時已供稱:96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案被告雖有駕車肇事,惟被告堅決否認與其飲酒有關,且車禍肇事,固與當事人疏失有關,惟未必即與飲酒有必然關聯,猶須有客觀事實加以佐參審認,故被告縱有酒後駕車肇事之客觀事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倘一造已提出與待證事實客觀相符之證據,然他造對與客觀事實相符之證據,並無法提出反證或足以削弱該證據之證明力時,僅對之單純之否認,不足以減弱法院對該客觀事實之蓋然心證,仍應認為提出與客觀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一、七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人民負笈他鄉,或出國留學,或出外經商(如大陸台商),雖大多數時間分隔兩地,亦不能斬斷其「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據以認定其非共居一戶之家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判斷汽車駕駛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從行為人對於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程度,由深至淺可分為明知(確知)、覺知、假知(猜知)、不知等四個層次: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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