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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輔助宣告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78條第2項之規定,並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45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至再抗告人前經原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8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定,於本件並非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所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再抗告人前經原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8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定,於本件並非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所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仍得依法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法院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始得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院仍得依法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法院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始得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得以本人名義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縱其有欠缺意思能力之情形,法院得依法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並經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後,始得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人得以本人名義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縱其有欠缺意思能力之情形,法院得依法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並經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後,始得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得以本人名義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縱其有欠缺意思能力之情形,法院得依法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並經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鑑定後,始得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承審法官發函要求受監護宣告之人為鑑定程序,係依法為之,難認有何不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末按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準用100條之規定,法院自得審酌一切情況,選定監護人,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法,是否應施行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所定之精神鑑定,理應由家事法院先行查明本人意願及必要性,再行囑託醫院鑑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此部分為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且兩造婚後以原告之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之1住處為兩造共同住所,業據原告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67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以仁愛醫院精神科、台大醫院於系爭另案受委託鑑定時均函覆無法逕依仁愛醫院(他院)病歷書面資料為精神鑑定,進而認仁愛醫院上開鑑定內容不足為據,且違反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極力要爭取擔任被告乙○○的監護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77、181、182及184頁;本院112家親聲68審理卷一第162、166、167及169頁)。⒊佐以本院雖然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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