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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案外人郭蘇興已於民國95年2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且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蘇興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僅相對人乙○○為限定繼承,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案外人陳添楨於民國97年2月10日死亡,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31號裁定確定,指定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08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核與105年度監宣字第208號卷證相符,並經聲請人及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固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29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家暫字第48號民事裁定、保證書、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王志雄所為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在卷,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繼承人同意書、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及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68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及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商務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商務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5409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鑑價結果,總計1,564,000元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40號、95年度家抗字第4號家事裁定、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3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13年度第11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本院101年度婚字第164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結婚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40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8月9日雲院通102年度司執庚字第2591號民事執行處拍定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本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07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結婚證、結婚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大陸地區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含越南文及中文譯文)、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102度家婚聲字第173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登錄單等資料為憑(見110年度司促字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月列管系爭房屋後,始知悉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屋,並發函予被告通知其說明使用系爭房屋之原委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亡字第106號裁定、本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有下述事證可證:⒈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12號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本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原審卷第9-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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