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宜良收取現金或由買方匯入董宜良帳戶,上訴人主張該資金之移轉,並非贈與,而係代收性質且均用以支付被繼承人陳彩霞於期間生活所需或債務云云,就此未舉確實事證以明,容非可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涉及該類技術領域者所得知悉,且檢量線範圍之數值高低對於分析結果之精細度並無影響,則上訴人稱此為更精細的檢量線範圍,容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另所稱:強制工作部分得獨立上訴最高法院云云,尚無實據,容非可採。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被告泛稱本件並未合於3年後再犯之要件,要係對法律適用有所誤解,容非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異議人認筆錄中關於訴之聲明之記載,贅載「原處分均撤銷」等字)提出異議後,經本院承辦書記官播聽該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並依法准予更正作成處分在案,異議人空言主張處分更正之內容仍有誤,容非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合上述,原告起訴論旨,容非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主張僅係臨時停車等語,容非可採。五、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之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處罰鍰1,200元。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繳完,每月繳3,500元,已繳1年等語(本院卷第21頁),則依被告上開所述,被告既係繳了1年約4萬元,顯然尚餘8萬多元未繳納,與原告所主張積欠之金額即未有不符,故被告質疑欠款金額,容非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依本案現有卷證,與被告否認之部分確有相當落差,此部分需進行相當之調查方能解免其羈押禁見原因或必要性,被告稱串證可能大幅降低云云,容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3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告於再審被告核定系爭贈與稅時,仍未提出已確實免除顏伶寧系爭債務之證明,是再審原告主張本件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應有通知補報之適用云云,容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謂軟體附件,係上訴人將系爭產品出廠後,另由第三人鉅翰公司自行附加,並非上訴人所附加,上訴人實無從得知,亦非所得置喙云云,容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仍執陳詞,否認犯行,辯稱其仍有權進入泰北高中校園及辦公室云云,容非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0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查獲時已繳納91年使用牌照稅,容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聲請人以於判決後經民事和解為由,認屬新事實、新證據,提起再審,容非可採。故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係違背程序規定而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被告辯稱伊願意至中途之家以便聯繫,沒有逃亡之虞云云,容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或第149條第1項所示情形,自毋須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故抗告人主張本件送達不合法云云,容非可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承買或承租系爭土地,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云云,惟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租、售系爭土地,與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應屬二事,上訴人上開所辯,容非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免遭人竊領財產或作為犯罪之工具,然被告辯稱其將存摺、印章及提款卡放於機車上而遭竊,卻未即時採取掛失止付、以防遭人冒領款項或盜用前開帳戶等相關措施,顯與經驗法則有違,容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聲請人並未具體釋明繼續執行將受有何種難以回復之損害,其泛詞主張應予停止執行云云,容非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聲請書認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非可採。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