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審法院認被告乙○○係同時寄藏附表一之槍、彈,並應從較重之寄藏手槍罪處斷;但就被告寄藏之附表二之槍彈,卻又認為非同時寄藏,並以被告寄藏之附表二之制式子彈與附表一之制式子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從警詢開始便對寄藏槍枝犯行坦承不諱,伊寄藏槍枝是因案外人陳政杰主動提議,為被動寄藏,且伊寄藏目的是為打獵使用,與擁槍自重或逞兇鬥狠有別,又伊取得槍枝後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寄藏行為,同時寄藏制式手槍、改造手槍與子彈,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寄藏手槍罪,並於主文論處被告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未經許可寄藏子彈,其寄藏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子彈,犯罪即成立,惟其犯罪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即為警查獲時為止,其前後寄藏之行為,應以一寄藏行為加以評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寄藏槍械罪,一經收受寄藏,即已成立,不以寄藏時間久暫而有不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彈匣之行為已為其寄藏槍枝之行為吸收,而其寄藏後持有槍枝及子彈之行為係寄藏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包括持有之寄藏手槍行為,自亦為行為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槍彈,其寄藏期間經過係屬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該槍彈,罪即成立,但其犯罪行為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查被告唐清朗寄藏持有本案手槍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彈匣之行為已為其寄藏槍枝之行為吸收,而其寄藏後持有槍枝及子彈之行為係寄藏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包括持有之寄藏手槍行為,自亦為行為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同時寄藏前揭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所侵害者皆為社會法益,且所寄藏之客體分別為槍枝、子彈,縱令寄藏之客體各有數個,仍僅各為單純一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則單純之持有,並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本身所為之持有,乃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子彈均係違法行為,因他人欠債而同意以槍枝、子彈做為質押而寄藏之,且被告寄藏上開改造衝鋒槍、土造霰彈槍各一枝及前開子彈數量合計達十四顆,除寄藏數量非寡、寄藏期間非短外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係將「寄藏」與「持有」為分別處罰之規定,單純之「持有」,固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宜僅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子彈均係違法行為竟仍代他人寄藏,且被告寄藏前開改造衝鋒槍、土造霰彈槍各一枝及前開子彈數量合計達十四顆,除寄藏數量非寡、寄藏期間非短外,且相對於一般寄藏改造手槍之情節而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即寄藏系爭改造手槍部分)、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即寄藏系爭子彈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就本案之「自然事實」言,於抗告人同意寄藏而受交付槍彈時,抗告人同時有「寄藏」及「持有」槍彈之自然行為;而其受託保管槍枝,於保管期間亦有「寄藏」及「持有」之自然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之「阿龍」交付該槍、彈時,子彈亦係違禁物,此為被告所認識,被告明知其情,仍予寄藏,則同時寄藏之系爭槍枝,如具殺傷力,顯亦不違背其寄藏之本意,被告具有寄藏槍枝之不確定故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按未經許可寄藏槍枝,其寄藏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槍枝,犯罪即成立,惟其犯罪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即為警查獲時為止,其前後寄藏之行為,應以一寄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即寄藏前開改造手槍部分)、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即寄藏前開子彈部分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