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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件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即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訴訟標的價額仍須超過150萬元始為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⒊是前開規定既係就救濟程序所為之規定,依前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自應適用異議人於95年6月30日聲請聲明異議後,於其聲明異議救濟程序中修正之新法,即不限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一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原判決認為本案應依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依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惟依本院85年度判字第322號判決可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在行政救濟程序始有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原判決認為本案應依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依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惟依本院85年度判字第322號判決可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在行政救濟程序始有適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依租稅法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及上開財政部函之釋示,本件係補徵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稅額,自應課徵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固為刑法第二條所明定,惟刑法與行政法性質有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為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自無刑法第二條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略謂:退休金為歷年工作基數之累積,依法律不溯既往、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及公平原則,僅能課徵修正後之基數所得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異議人於提起聲明異議為行政救濟程序前,仍屬行政機關處理程序進行中,故此程序法有法規變更之情形,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合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於農業用地扣除額部分:查被繼承人施謝惜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五日死亡,亦即系爭土地之繼承,係發生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前,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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