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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之先備位聲明均欠缺實體裁判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仍須依個案判定,原則上,回到本案事件之前之程序均非實體裁判,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仍須依個案判定,原則上,回到本案事件之前之程序均非實體裁判,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仍須依個案判定,原則上,回到本案事件之前之程序均非實體裁判,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已失其存在,而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範圍不同之數罪併罰而有數個定應執行刑裁判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乃以定應執行刑之數實體裁判中已有確定者,始有其適用;倘某一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尚未確定,法院就該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國家刑罰權之實行,原則係以被告(受刑人)生存為前提,倘其人業已死亡,訴訟主體或裁判諭知應受執行刑罰之客體已不復存在,檢察官亦無從再為追訴或刑之指揮執行,法院自無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前揭說明,上開判決並未實體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非屬實體裁判之確定判決,聲請人不得以再審程序加以救濟。從而,本件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五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案件為實體裁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所謂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係指法院就無權審判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或就有權審判之事件拒為實體裁判而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主體即刑之執行指揮對象既已因死亡不復存在,檢察官無從再為刑之指揮執行,則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就本件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原請求定刑之意思表示並無何瑕疵或不自由情事,且原裁定已合法送達抗告人而生實體裁判效力,自不許其任意撤回。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確認訴訟既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認其訴有不備實體裁判要件之違法,且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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