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維持審級制度所必要,必該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部分,尚須經第一審依法辯論,否則即生少一審級之結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達成和解,非審級制度規範之範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次查,本院於108年4月15日發函通知兩造應具狀明確表示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將本事件發回原法院以維持審級制度,或同意由本院(二審)就本事件為裁判,嗣上訴人於108年4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為維持審級制度,爰不經言詞辯論,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重行審理。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認有發回之必要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審判決訴訟程序既有前開重大瑕疵,且有維持審級制度必要,兩造復未能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自屬有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為維持審級制度,故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更為裁判之必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認有必要時,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同法第4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規定自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