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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或援用系爭判例(事實上亦無直接適用機會),但基於審級制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應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而為審判,上開最高法院既然是適用系爭規定並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見解而發回,並拘束系爭確定終
114年審裁字第491號
114.05.19審查裁定
)系爭規定係立法者考量第三審為法律審及終審,斟酌審級制度及訴訟經濟等目的,所為之訴訟程序規範,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空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參照)。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
114年審裁字第465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再抗告之權利。同時亦牴觸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審級制度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決定之原則不合,均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命辯論。」係立法者考量第三審為法律審及終審,斟酌審級制度及訴訟經濟等目的,所為之訴訟程序規範,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空間。然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基於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112年審裁字第1931號
112.11.20審查裁定
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泛稱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審級制度不清及行政法院見解違誤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再審之主要目的在避免錯誤或冤抑,而與上訴、抗告等審級制度所提供之救濟功能類似。非常上訴之主要目的係為統一法令見解,另亦兼有維護被告審級利益之功能(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規定參照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53段及第54段參照)。又普通法院審判體系是透過審級制度之設計,以最高法院為頂點,最高法院有透過審級制度,對下級法院進行審級監督,並統一法律見解之權責。為使本判決之意旨,能充分落實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再審之主要目的在避免錯誤或冤抑,而與上訴、抗告等審級制度所提供之救濟功能類似。非常上訴之主要目的係為統一法令見解,另亦兼有維護被告審級利益之功能(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規定參照
112年審裁字第624號
112.02.17審查裁定
觸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審級制度及公平審判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
112年審裁字第325號
112.02.03審查裁定
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就再審程序而言,再審制度乃屬非常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對於確定判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於系爭裁定二之判斷違背憲法時,予以廢棄,俾發揮審級制度之功能,並使憲法之意旨得落實於具體個案。然系爭裁定三就系爭裁定二關於未成年子女丙○○最佳利益之判斷,有如上應予審酌而未予審酌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系爭規定二應係考量抗告與上訴之類似性,均為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並維持法院裁判之正確與公平,為免與上訴有關規定重複,故以準用之方式處理。然衡酌法院裁定之大量、急迫與儘早確
107年度憲二字第334號
108.02.22
系爭裁定一、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讓勞工無法續用審級制度上訴三審,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52條規定;且系爭裁定二係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
107年度憲二字第240號
107.10.05
當事人提起抗告係屬例外,若為聲請終審法官迴避,因審級制度客觀上必有窮盡,縱遭駁回,本質上自亦無抗告救濟之可能,就此而言,行政與民事訴訟程序及法官懲戒訴訟程序並無不同。故如何能謂系爭
107年度憲二字第58號
107.04.27
是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循審級制度尋求救濟,由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其契約爭議。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訴訟權之處,聲請意旨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 綜上,本件聲
會台字第11384號
103.03.21
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8546號
102.10.18
如有遭受更不利判決之虞,將降低被告上訴之意願,使審級制度虛有化,而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風險,亦不應令刑事被告承擔,故系爭規定違反最小侵害性及必要性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縱令承認上開法
會台字第9247號
98.06.12
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其主張系爭規定所定審級制度違憲云云,實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亦即爭執法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釋字第639號
97.03.21大法官解釋
予即時救濟之機會。其雖限制人民提起抗告之權利,惟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非不得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限制,迭經
會台字第8684號
97.03.21
告,且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審級制度,亦與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要旨有異,剝奪其訴訟權利云云。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
會台字第8118號
95.09.15
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
釋字第574號
93.03.12大法官解釋
於訴訟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參照)。 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
會台字第6918號
91.12.27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五號解釋釋示在案。再審議程序與審級制度下之上訴自不相同,如仍能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法官參與前審之審判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則參與審議之全體委員均不得參與再審
會台字第6709號
90.10.19
障人民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性質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無再行解釋必要,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6666號
90.10.05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性質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所陳,皆為一己主觀之見解,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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