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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15年度馬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涉及上訴人甲○○(民國99年生,詳細年籍詳卷)所涉少年事件,而甲○○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要領一、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著有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貼之本案照片,包含本案少年個人資料、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之標題、本案裁定之案號等文字(即本案少年有關資料),足以使閱覽者經由上開資料知悉本案少年為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應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6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改首次使用年齡之部分了,又依被告陳述,17歲使用麻醉管制藥和本案成年所犯毒品乙案,綜合一案,又再依評估多重毒品濫用評分10分,原審已形式上明確,有顯然違法,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鄧○芳(民國92年8月生)於107年11月20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為本件侵權行為所涉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救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救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或同條第3項所指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由(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性侵害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規定,為免揭露當事人身分,故隱蔽可資識別聲請人及相對人身分之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被告於聲請狀所陳先前強盜案件為少年時期所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塗銷紀錄云云,僅係被告若然成立起訴書所指犯行,有無累犯之適用,與其現階段是否應予羈押之判斷無關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秩字第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理由及證據一、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之毒品相關紀錄雖2筆,但其中1筆為民國83年3月所犯,為少年前科紀錄,於94年執行完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2項規定,予以塗銷,餘下1筆得10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乘葑係告訴人即少年簡○○(民國87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資料所載,於行為案發時係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訴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至於被告是否在對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書狀中揭示原告之子即少年之姓名,而有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等規定;及參酌原告所引民法第86條、第1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末按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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