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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查:知悉「申請工作許可」與知悉「申請工作許可須偽造依親居留影本」係屬二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雇主即證人吳義麟要求需有工作許可證,但證人甲○○並未告知伊該工作許可證係屬偽造,伊亦不清楚該工作許可證是否係屬偽造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係因申請義務人忠誠補習班電詢相關移民署及被告後,經告知不必申請工作許可,而未申請工作許可,非出於原告故意或過失,不得因此轉嫁由原告負擔,故被告不應撤銷系爭工作許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設若被告曾聽聞魏素芝遺失工作許可證一節為真,則魏素芝既曾合法持有工作許可證,當知證件之外觀為何,又何須再由被告提供他人之工作許可證供其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然查,知悉「申請工作許可」與知悉「申請工作許可須偽造依親居留影本」係屬二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大陸地區配偶工作許可證」罪。其偽造工作許可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工作許可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7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扣案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枚(許可證號:00-0000000號)係偽造,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鑑定明確(鑑定內容為:查外國人工作許可資訊系統,並無旨揭外國人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之紀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雇主即證人吳義麟要求需有工作許可證,但證人吳明珍並未告知伊該工作許可證係屬偽造,伊亦不清楚該工作許可證是否係屬偽造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為共同正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扣案之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氏玉英工作許可證1張、前揭阮氏玉英居留證及阮氏玉英工作許可證影本3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工作許可證均係偽造,而非經合法申請取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係因申請義務人忠誠補習班電詢相關移民署及被上訴人後,經告知不必申請工作許可,而未申請工作許可,非出於上訴人故意或過失,被上訴人不得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即撤銷系爭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510482940號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2-43頁),上開函文及工作許可證制度程序書既已明文規定承攬商工地負責人需於「工作許可證」上「簽名」,而非動火工作許可證既為工作許可證之一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部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原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即丟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使勞動部承辦人員發函許可(下稱工作許可函),朱啟屏並於其上偽造「皇鳳餐廳」及「陳金祥」之印文後,再將工作許可函以不明方式交付給附表所示之泰國籍人,該泰國籍人再持工作許可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觀諸「黃文元」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資料與中外旅客入出境資料檔不符,而卷附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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