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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40 筆:名稱 8・條文 232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9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4.07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18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4.07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4.03.2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11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8.12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5.25
條文定位232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有利之居留許可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被害人經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之期間,依其居留許可期間。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害人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一、合法居留許可之效期已屆滿。 二、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三、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四、依法已在臺灣地區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時,應副知內政部。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外國留學生,指就讀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經教育部認定符合外國學生身分者。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外國留學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應與其所修習課程或語言有關者為限,且不得影響我國學生工讀機會。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外國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二學期或語言課程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始得從事工作: 一、因重大事故致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雇主應於開始聘僱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一、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其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二、上、下學期或語言課程全年之成績單。但符合…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年;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並查明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受…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聘僱許可因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之事由,致被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留學生。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留學生為他人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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