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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2名片影本本院簡上卷第125頁,本院六簡卷第17頁同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3警車照片1張本院簡上卷第127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警方出勤紀錄本院卷一第4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2許姓家族或宗親口卡本院卷一第4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過3個月的他案偵查結果: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並在該貼文下方留言「我將抹黑資料送法院偵查,經過3個月的他案偵查結果:被告李彬基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等語,又於同年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記載,應更正為:「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裁定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核無調查之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辯護人聲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原審既於原裁定中認定聲請人駕駛系爭車輛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載運污泥之犯行已臻明確,則系爭車輛即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則以上訴人於警訊時已供認不諱,被害人亦於第一審到庭指述甚詳,毋庸再傳訊,至現場指紋鑑定,因事證已臻明確,亦無必要,而駁回上訴人之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犯行事證已臻明確,並參酌案情,且被告係累犯,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當,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 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詳予論駁之必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照片十幀在卷可稽,且被告亦供稱其拿取飼料槽及柵欄是想要賣錢,足認被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之犯行已堪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與洪煥儒於竊取工字樑鐵後,即將之以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元之價格售予辰富行回收場,足認被告與洪煥儒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甚明,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以被告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明知動物用禁藥而販賣犯行事證已臻明確,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所生損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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