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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預覽 ↗
為申辯或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無意見時,如案情已臻明確,配受委員應於十五日內提出審查報告書,但案件繁難重大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第 49 條預覽 ↗
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專利法第 74 條預覽 ↗
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第四款情形,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認審查小組之事實調查已臻明確者,得將其納入調查報告。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8 條預覽 ↗
三審以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或第二審裁判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被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A+C×0.5 (一) 第一審法院:上訴維持率=─────×1
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第 1 條預覽 ↗
第三審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或因第二審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或撤銷零點二五件論。 (二) 第一審民事判決
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3 條預覽 ↗
件論。判決經第二審部分廢棄而自為判決或因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二審廢棄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零點二五件論。 (二)裁判經第二審以法令變更或新增(含行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5 條預覽 ↗
第三審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或因第二審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或撤銷零點二五件論。 第一審民事判決或刑事附
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2 條預覽 ↗
判決經上級行政法院部分廢棄而自為判決或因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上級行政法院廢棄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零點二五件論。 (二)裁判經上訴或抗告後,於上級行
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1 條預覽 ↗
第三審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或因第二審判決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為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判決者,以維持零點七五件、廢棄或撤銷零點二五件論。 (二)民事裁判或刑事附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發回更審理由,應加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應行調查證據及第十四款判決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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