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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始敢肆無忌憚持之做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情極明灼,更可見被告嗣後改稱有變更密碼,並將新密碼抄寫在小紙條上,該紙條放在存摺袋內云云,顯係意圖脫罪之舉,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2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抗告人亦坦承當天遭警攔停之時身上確實有酒味(見原審卷第22頁背面),復有卷附光碟錄音譯文1份,均可見抗告人確實有拒絕酒測,彰彰明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違規之事實,彰彰明甚,不容矯飾。從而,原處分機關以上述違章係出於同一之停車行為所致,故僅爰引上揭法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六百元之罰鍰,核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9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原裁定對於聲請人就原審判決關於請求權時效實體部分所提出之原則性見解及理由,則視而未見,置之不理,遽為上訴駁回之裁定,其枉法裁判彰彰明甚,爰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居住,告訴人更將無法追索債權,被告不顧及此,仍逕行出境後,長期滯外不歸,亦不和告訴人連繫,且不依其所稱之按月攤還之償債計畫自國外匯款予告訴人,其之詐騙、逃避之意圖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原審訊問時雖否認上揭犯行,惟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彰彰明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毀或半毀者,其認定標準,由被上訴人之國防部定之,「同一屋簷下」有共同利益,其對上訴人不利益,彰彰明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當知之甚詳,是其明知於此,仍於該公開場合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其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與楊耀輝簽開支票互為背書,共同向原告借得之款,實際伊僅取用十萬元而已,餘圴抵償楊欠伊之債務,應由楊耀輝返還等語,顯見自始即無償還之意念,尤其最後一次,更以不實之美金支票作幌騙借,蓄意詐騙彰彰明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未見該店有人潮眾多之情形,足認被告辯稱因排隊人數眾多,且因要去上廁所,故隨手將該條藍色香菸放在香菸專櫃上,暫離開該店云云,洵不可採,益見被告係佯裝選購菸品而趁機行竊,彰彰明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綜審上情,認相對人對聲請人已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彰彰明甚,若仍由聲請人保留相對人之姓氏,實堪認定此對聲請人存有不利影響,且將抹滅聲請人之母楊彥自幼對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不顧及此,仍逕行出境後,長期滯外不歸,長達4年餘,於此期間內亦不和告訴人連繫還款事宜,且不依其所稱之按月攤還之償債計畫自國外匯款予告訴人,其之詐騙、逃避之意圖彰彰明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他車無關等情,業據舉發機關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敘甚明,並有舉發照片乙張在卷可稽,且前述照片上,除異議人所騎乘之機車外,別無其他行進中之車輛,異議人有前揭違規超速行為,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母周月圓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相左,此觀聲請人提出附卷之原確定判決影本即明,顯然該存證信函並非就該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亦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科刑標準予以斟酌,其刑之量定並無過重之不當情形,彰彰明甚。是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同難認為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經台大醫院同意由原告之台灣子公司台灣大塚製藥廠製造「台大一號」至「台大五號」之電解質注射液,亦同意由原告之名義申請註冊,且於台灣醫藥界原告使用本件指定商品多年,其已為業者及消費者所周知彰彰明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1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對於聲請人上訴狀之訴訟標的第2項明載相對人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就已完工社區配售2戶住宅與聲請人,竟無一言之論斷,其為裁判脫漏彰彰明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審判筆錄),而任意指摘女性與非配偶之男性「在一起」,客觀上亦顯足以毀損指摘對象之名譽甚明,則上訴人在公眾場合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話語,其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實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證人並非於本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而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事後始經發見者,灼然甚明;再者,聲請人聲請傳訊之該等證人,顯然並非就該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即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亦彰彰明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因車牌遭註銷,本已不得駕駛該車牌所屬之車輛上路,然竟另起向他人購買來路不明車牌、俾懸掛繼續使用該車輛之犯意,以此情節觀之,可見被告圖謀僥倖且蔑視法律之心,彰彰明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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