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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無調查必要性。53傳喚證人許世杰當事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檢證22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筆錄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檢證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解剖筆錄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取得之回函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2傳喚證人劉康正、黃建霖到庭交互詰問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須以存在自己所主張之特定待證事實為前提,再依此特定待證事實表明具有關聯之特定證明方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若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與待證事實無關,無調查必要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待證事實:如上開(一)5、6。8、洪君智、陳怡靜,蘋果日報記者,臺北市○○區○○路141巷38號。待證事實:如上開(一)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相當關連性;又其所知傷害事實亦傳聞而來,在檢察官已另行聲請傳訊目擊證人丁○○、丙○○、告訴人下(詳本院卷第二十七頁),應足可證明待證事實,實無必要於原始證人之外,就同一待證事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待證事實:被告甲○○涉嫌上開妨害公務等案,係遭不實誣陷。3、傳喚證人即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姚念慈到庭作證。待證事實:證明本件全部犯罪事實不實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左揭證據復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均有調查之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六簡卷第25至27、63至6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0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院六簡卷第2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待證事實需與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具必要性,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3-2條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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