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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裁定正本已於同年7月18日送達抗告人執行之法務部○○○○○○○○○○○○○○),抗告人之抗告期間應自裁定正本送達翌日即同年7月19日起算抗告期間10日後,抗告期間於同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5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抗告期間之計算,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同法第411條前段規定,即抗告期間為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上說明,其抗告期間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10年7月30日起算,其抗告期間計至110年8月3日已經屆滿。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所定無理由駁回之情形,自無該條增訂第2項抗告期間特別規定之適用,應認其抗告期間仍為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對於抗告法院所為裁定之再抗告期間,或對於刑訴法第433條裁定之抗告期間,均仍為5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對於抗告法院所為裁定之再抗告期間,或對於刑訴法第433條裁定之抗告期間,均仍為5日。」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所定之抗告期間,因未以不變期間名之,故難遽認該條所謂之抗告期間即係「不變期間」。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特別規定之適用,應回歸適用同法第406條前段規定之一般抗告期間,而為5日,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之事由及其抗告期間所為特別規定。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方可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承上開規定,本件抗告期間為10日,是本件抗告期間應自該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即同月27日起算,計至同年7月6日止,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4年1月12日起算,計至94年1月16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惟是日適逢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故其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上訴或抗告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始順延至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非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休假日均應扣除,本件抗告人對於上訴或抗告期間之計算,顯有誤會,附此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且既規定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故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算抗告期間5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計至104年12月2日其抗告期間屆滿。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日,末日應為103年9月14日,然該日為星期日,抗告期間順延至次日即103年9月15日屆滿;抗告人如逕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則其抗告期間,係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抗告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星期四)止,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認其抗告期間仍為5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星期一)止,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日,且抗告人在監執行,並無在途期間,抗告人抗告期間本應於110年11月27日屆滿,但因該日適逢假日,故其抗告期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10年11月29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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