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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擔保,再進化為標的物所有權與占有均不移轉,而只取得具擔保作用之權利為擔保,是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讓與擔保,其成立係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供擔保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之擔保金,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即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提存物,既常生困難,故增訂供擔保人得逕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之方式,如依駁回理由須「供擔保人應先自行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如受擔保利益人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權利而供擔保之必要性消滅。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924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4萬元、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85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4萬元、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16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4萬元、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33號提存之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存字第22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185萬元;⑶102年度存字第143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46萬元。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固規定法院命供擔保人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惟此所稱之「供擔保之期間」,專指供擔保人提供擔保之期間而言,並不及於所供擔保之存續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在供擔保人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物時,如受擔保利益人有逾期不行使權利之情形,即生受擔保利益人喪失擔保利益之效果,法院不得再以受擔保利益人嗣後已行使權利為由,裁定駁回供擔保人返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復因停止強制執行供擔保人向法院所提存之擔保金,超過確定裁定所命供擔保人應提存之擔保金,關於超過部分,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依法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裁定發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擔保可分為以物擔保及以人為擔保,前者即以物提供擔保,僅以物之價值負有限擔保責任,一般稱為物保,後者即以擔保人所有之財產負無限擔保責任,一般稱之為人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提存物,乃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因不當假處分受有損害而設,亦即該擔保係備供受擔保利益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供擔保人在尚未依法院裁判所定提供擔保前,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之有價證券或現金以代替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於受擔保利益人尚無不利,應無不許其聲請變換擔保之理,惟法院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願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全部義務之履行,其內容實與擔保書所載擔保範圍及擔保金額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須原告已供擔保後,始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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