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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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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號建號建物所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暨温承翰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提起上
114年審裁字第893號
114.08.12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範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992號
113.12.30審查裁定
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裁定其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未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調整機制,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第1項規定參照)。查證人具結制度之目的,係令證人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與可信性,俾利法院為應證事實之認定。證人真實性具結之標的,應限於表達記憶、事實認知等涉及事實性事項之陳述,不及於無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是為擔保並正面宣示合議庭法官就被告具有科處死刑之加重量刑因子確無任何合理懷疑,並促使審判者慎思、正視死刑判決之嚴重後果,同時避免個案量刑
113年審裁字第424號
113.06.17審查裁定
止執行之裁定。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1萬2500元後,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原執行程序。聲請人不服,認原裁定命供擔保或所供擔保數額不當,提起抗告,請求廢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益。又執行搜索、扣押之過程,均應全程錄音錄影,以擔保檢視扣押物與搜索、扣押之過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執行過程中,在場之人就扣押物是否屬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範圍如有爭執,
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
111.10.14
2條第1項第2款、第98條第1項參照),作為責任擔保之公司資本額亦未設限,且個人獨資或合夥從事營業行為之規模與資源未必小於公司組織,從事違法仲介行為時對於國家所設置保護外籍漁工制度
111年憲裁字第447號
111.07.20
判決二消極未適用民法第354條第1項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亦未就此部分提示辯論,違反系爭規定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亦屬違憲。(四)系爭不受理裁定過於嚴格,只需命補正即可,聲請人
109年度憲二字第318號
110.02.26
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則因再審制度已被系爭規定一之虛假確定所排除,致不應確定之裁判,非法提早確定而提前發生執行力,系爭規定一
109年度憲二字第129號
109.06.19
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因再審制度已被系爭規定一之虛假確定所排除,而使不應確定之裁判非法提早確定而提前發生執行力,系爭規定一
108年度憲二字第525號
109.04.24
範圍內為限,惟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財產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強制執行該贈與稅之稅捐義務,嗣後卻經稅捐機關就該擔保品強制執行,已逾越系爭解釋之意旨;系爭規定未區別被繼承人是否仍遺有應
109年度憲二字第3號
109.03.20
規定請領退休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致使其無法就其債權對債務人之退休金強制執行,不符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提起本件釋憲聲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106號
108.09.27
;2、聲請人之一基於行政執行法第18條所生之公法擔保債務,並非稅捐債務,應適用系爭規定二,以其簽署擔保書之日起算執行期間10年,確定終局判決卻創設見解,認行政執行法第18條之擔保
會台字第13315號
108.09.27
定及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性質應為擔保債務之履行及損害賠償,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拒絕適用民法第321條至第323條有關抵充之規定。又稱系爭保證金與押租金擔保債務履行
會台字第13399號
108.09.27
事務官相同權力之規定、第12條至第15條不能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規定、第18條第1項與第2項不停止執行與不得重複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之規定,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已逾越必要之程度,牴觸憲
108年度統二字第11號
108.07.26
示貸款人有填寫票據日期、所積欠之金額,予以提示以擔保債權之權利,否則該票據豈非有失保證之旨」,與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刑事、民事兩審判
108年度憲二字第105號
108.06.14
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基礎。……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20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
107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107.07.13
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例,
釋字第764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107.05.25大法官解釋
他有獨佔性之企業民營化之後,國家仍負有監督義務,擔保公共服務之履行與品質,並不致影響公共利益之維護,符合憲法第144條之意旨。 依系爭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
107年度憲二字第58號
107.04.27
市場利率,涉及雙方當事人身分、信用狀況及有無提供擔保等因素,是否當然較周年5%為低,能否逕以郵局存款利率為比較對象,尚待商榷。縱如聲請意旨所稱目前市場利率較低,然從其浮動計算之結果
會台字第13139號
105.09.14
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
會台字第12526號
105.07.29
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本文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會台字第12097號
103.10.24
止執行原則」之精神,縱債務人依同條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係對聲請人依法救濟之機會,增加法律所無且不必要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
會台字第11747號
103.04.18
意旨略謂,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受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後,於拍賣該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承受該抵押物而以該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者,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所得入帳,詎系爭令函釋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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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