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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同意於改定監護人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1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由丁○○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對人之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黃燦祥亦同意於改定監護人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1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憑,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火明間改定監護人事件(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分由貴院洪嘉蘭法官審理,然而:⑴洪法官不能同時辦理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火明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中山戶政錯誤解讀系爭改定監護人裁定內容、未向士林地院確認系爭改定監護人裁定主文真意,即依據系爭改定監護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鄭OO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錯誤登載「因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裁定抗告駁回及再抗告駁回確定;抗告人旋即再提出本件112年度監字第874號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等情,有上開相關裁定在卷可稽,且抗告人於前次改定監護人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經本院於112年8月22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60號裁定駁回,則其以前改定監護人事件可得調查之情事,為本件改定監護人之事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他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前揭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即應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新竹縣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間將相對人戶籍遷至新竹縣湖口鄉,故有為相對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之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有無改定監護人之必要,仍應以原監護人有無顯不適任或不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事實為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提起改定監護人事件,並聲請暫時處分,本院前以系爭暫時處分裁定,命於改定監護人事件因調解、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由相對人單獨決定丙O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廖希文律師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34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為相對人陳松田即苗仁丑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蘇亦洵律師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為相對人徐月秋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關於改定監護人事件,須由有聲請權之人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聲請,法院始得據以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並定監護方法,尚無逕依職權變更監護人並定監護方法之權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聲請人對乙○○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改定監護人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聲請人對丙○○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改定監護人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改定監護人等民事卷查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余嘉勳律師於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11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為相對人吳篤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後指派之扶助律師,扶助相對人聲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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