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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實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因本院民國102年6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疏漏記載教示規定,經請示書記官後,嗣於同年7月4日收到由書記官補正教示規定之同一裁定,因書記官允以收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顯然有誤,今抗告人雖循該錯誤之教示規定於收受系爭裁定後之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然仍不影響其於法定不變期間對系爭裁定不服提出抗告之效力(最高法院23年抗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刑事判決教示規定漏繕部分,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不得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桂娟既未自行依原處分救濟之教示規定為訴願程序之提起,即無許其追加為原告而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併此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7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是就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記得提起抗告之教示規定,仍屬不得抗告,當事人如提起抗告,抗告仍不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是就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記得提起抗告之教示規定,仍屬不得抗告,當事人如提起抗告,抗告仍不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7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是就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記得提起抗告之教示規定,仍屬不得抗告,當事人如提起抗告,抗告仍不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該裁定所載教示規定「本件不得聲明不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規定相符。況教示規定之記載係依據法律規定,不發生原確定裁定是否違法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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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誤載為「事實」欄;又原判決之正本教示規定欄內得否上訴部分「本件不得上訴」誤載為「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是就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記載為得提起抗告之教示規定,仍屬不得抗告,當事人如提起抗告,抗告仍不合法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98號、32年抗字第255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本院已就原裁定教示規定錯誤部分為更正裁定,綜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秩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為中國籍,自小於中國長大,接受中國教育,雖通曉中文,然對臺灣法律知之甚少,一般臺灣人對於艱澀難懂之法律用語尚無法理解,遑論抗告人,實難以知悉系爭處分書上開教示規定之意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4年2月12日103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教示部分,僅由書記官事後以處分書將教示規定予以更改,剝奪異議人對系爭裁定之抗告權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本院第一次裁定關於救濟之教示規定,雖經書記官誤載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教示規定,亦不影響對該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之法律明文規定,故本件抗告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已表明係「偵查中」不得逾2月,而非「審判中」不得逾2月,是尚不得以此教示規定之誤載即變更上揭法律規定,準此,本院既屬審判中之羈押,第1次之羈押期間依法即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已表明係「偵查中」不得逾2月,而非「審判中」不得逾2月,是尚不得以此教示規定之誤載即變更上揭法律規定,準此,本院既屬審判中之羈押,第1次之羈押期間依法即有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裁定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是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記載為得提起抗告之教示規定,仍屬不得抗告,當事人如提起抗告,抗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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