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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知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無論其移轉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前或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應依本條例第15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在臺灣被繼承人胞妹之養女,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弟,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各為被繼承人甲○○之外甥媳、外孫、外孫女,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妹,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文件,向繼承開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証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証明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5月19日向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請求協商,並隨函檢附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一份,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今後不論所失財產有否訴訟得回,亦不論所有財產多寡,均確認乙方(即抗告人)為自己(即陳沈綺仙)遺產之唯一繼承人,以更有利於追回失產」,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繼承人之父母李忠全、龍氏均已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所稱已請求協商,係以私函表明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所稱已請求協商,惟係以私函表明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未使用正式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及附上申請前置協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向鈞院請求准予繼承等語,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薛俊峯之子,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97年6月4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與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請前置協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所稱已請求協商,惟係以私函表明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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