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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盈毅因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本院前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普通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一項之幫助普通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鍾宗庸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江鴻濱、江博顓及江柏儒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上揭普通傷害罪之部分,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㈠中關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關於關於普通傷害罪、毀損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所犯普通傷害罪,雖屬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然因原確定判決撤銷第一審就被訴涉犯普通傷害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判決,改判論處抗告人普通傷害罪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被告甲○○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部分,分別據告訴人乙○○、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彭桂英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鄧絜心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蘇美玲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姚美琴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變更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二罪間,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處斷,本院毋庸為變更法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金榮告訴被告王明樂普通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楊其燐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普通傷害罪及毀損罪分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潘勇役涉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普通傷害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邱俊鶱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邱義智係犯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林金鶱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乙○○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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