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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當係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訴訟,雖第三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因此項爭執,致原告與其他派下員間關於該規約所訂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法律上有不安之狀態,須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分期款項未清償,依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原出賣人即原告仍為系爭機車之所有權人,是原告為排除排除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提起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縱認原告認本件被告之聲請更名登記致其有不安之狀態,惟原告之不安狀態,並不因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得除去,參諸前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經法官詢問被告是否不否認本件已無債權存在,答稱「待原告提供被繼承人之資料後再確認」,則系爭債權是否存在,即有未明,原告法律上之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得以本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分期款項未清償,依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原出賣人即原告仍為系爭機車之所有權人,是原告為排除排除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提起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被告僅為受理怡岑公司申請登記之主管機關,對於原告與怡岑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並無處分權能,故縱然原告因其與怡岑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面額七萬元之本票,業據原告清償其中之四萬元,惟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八八六九號本票裁定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七萬元,原告私法上地位乃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四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
斗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六簡字第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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