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僅就原未確定判決之實體為爭執,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6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於提起本案聲請時,係就「尚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如當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聲請之程序即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上訴係對未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亦即必對於未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已確定,則其提起上訴,即不得謂為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0年7月30日第二審未確定判決(民國79年度上訴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21日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判決有罪後,已於99年7月7日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即尚未確定,聲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摘要:㈠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二三號未確定判決主文之第四項,提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擔保,而於三十四萬二千元及自八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0年7月30日第二審未確定判決(民國79年度上訴字第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實體確定判決,為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決,而非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判決,乃抗告人竟就上開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聖昌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尚未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倪世遠受判決人張友譯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尚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依抗告人提出最高法院臺甲字第1000000130號民國(下同)101年3月19日函及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號仍未確定判決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名義失其效力外,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請求第二審法院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以為救濟,而非由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以資解決;況揆諸前開說明,執行名義為未確定判決經宣告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何國麟於前案一審判決後,持未確定判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名下,該移轉行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提起上訴,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為求受更有利之裁判,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終局判決,對上級法院表示不服之方法。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查該案之確定判決,係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四號判決,聲請再審應就此為之,抗告人誤對原審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五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非適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民事判決業於民國115年2月6日確定在案,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該判決既已確定,即取得終局執行力,聲請人得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判決所為假執行之宣告及其所附擔保,係附隨於未確定判決而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我國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針對因原判決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為求能受更有利之裁判,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判決,對上級法院表示不服之方法,故上訴人必須受不利益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上訴係對於原審尚未確定判決不服之救濟,對於已確定之刑事判決,當事人縱有不服,應循其他救濟途徑為之,不得再以上訴之方式救濟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上訴係對未確定判決不服之救濟方法,若判決業已確定,當無提起上訴之理。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