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並不在場,而係陳恩德等人與告訴人之間之糾紛,此有原審未傳訊之證人蘇鳳傑、何佳蜜可證明案發當時被告並不在現場,原審未傳喚證人蘇鳳傑、何佳蜜二人遽為被告論罪科刑,殊嫌率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傳訊丁○○,遽認共同被告甲○○之證詞不可採信,殊嫌率斷,原判決認事用法難認妥適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再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前審確定判決曲解周女證詞強認被告於駕車當時並未注意青年公園方向之車前狀況殊嫌率斷。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人主張本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四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內所載,無非指摘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其所提證物,遽予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殊嫌率斷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徒以證人之供述並有工程合約書、估價單即認定無詐欺取財之犯行,殊嫌率斷等語,認被害人請求上訴尚非顯無理由,而提起本件上訴。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竟未予闡明,亦未探求再抗告人之真意,逕認該呈報狀並非提起抗告,嗣再抗告人於同年六月十四日提起抗告,已逾提起抗告之十日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因而裁定予以駁回,殊嫌率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者,蔡銅柱與蔡永富雖為父子,惟係法律上獨立個體不應混為一談,原判決逕認稅單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殊嫌率斷。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長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究係指定何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職務﹖林瀚東與相對人之關係如何﹖有無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執行職務範圍內負責人之情形﹖原法院悉未調查審認,徒憑上開理由,遽將台北地院所為有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予以廢棄,殊嫌率斷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據以於第一審辯稱其係自首(至少為自白)並因而查獲(報繳)該等槍彈,有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二關於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之適用,乃第一審判決恝置不理,原審判決未予糾正,仍予維持,殊嫌率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1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名片上印有其行動電話號碼,事屬平常,而本案並未查扣相關證物(毒品),原審僅以上開8名證人提供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遽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殊嫌率斷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或藏匿之虞,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且抗告人犯後深具悔意,業受原法院判處罪刑,實無再予羈押必要,原裁定如何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未詳載理由,殊嫌率斷云云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未查明再抗告人該抗告狀記載之真意何在,其抗告之範圍為何,遽以再抗告人係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准許保全證據部分之裁定聲明不服,為不合法為由,駁回再抗告人此部分抗告,殊嫌率斷。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被告等是否涉有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至有關連,原判決就此置而未論,殊嫌率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同院家事法庭調取資料等情在卷,執行法院並未依前開注意事項之規定為必要之調查(查明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有無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即逕以抗告人未為補正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殊嫌率斷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О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裁定遽認定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即已收受送達,並以聲明異議逾期為由,駁回異議,殊嫌率斷,無以昭折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有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曾簽發一千一百九十萬元之本票交告訴人供擔保,且簽訂後為確認第一次之債務,被告乙○復與告訴人再次簽訂補充協議書,足見被告於第一次簽訂協議書時並無不法意圖,殊嫌率斷云云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一名叫趙啟發、住高市小港區(詳細地址不詳)寄放我處,是八十七年五、六月份;趙啟發五十一年次,住高雄小港區,餘不詳」,前後供述不一,實情究竟如何﹖原審未查明慎斷,遽認本件槍、彈係趙啟發寄放,殊嫌率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未經查明,即逕以「核未達於上開列舉事項(按指刑法第十條重傷害之程度)之程度」,而起訴傷害罪嫌,殊嫌率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並無故意販賣意圖,原處分是否合乎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殊值商榷,原判決漏未斟酌,殊嫌率斷,被上訴人以有二犯為由,處以所販售香菸2,500倍之罰款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經常毆打伊等語,業據聲明人證宋嘉慶、宋嘉齡為證明方法(見原審卷一九頁背面、四四頁),原審未通知該證人到場訊問,復未說明不予訊問之理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殊嫌率斷。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