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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冤獄賠償事件確定後,因無明定得以再審或其他途經救濟,於法無明文之情形下,縱聲請人認有再審事由,應認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同見解請見司法院公報第四十五卷第九期第一百八十六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得逕聲請就債務於供全額之擔保後撤銷查封或強制執行之規定,故債務人如向民事訴訟受訴法院為類此之聲請,應認於法無據,當予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卻未說明何時發布,原告亦未事前被告知,此即形成「法無明文規定不罰」的標準。三、綜合前述,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均未詳查事實和考慮緊急危病之需,請判決予以撤銷等語。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得逕聲請就債務於供全額之擔保後撤銷查封或強制執行之規定,故債務人如向民事訴訟受訴法院為類此之聲請,應認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000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及原判決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以資金總額及法無明文規定之公式來核定贈與標的之負擔扣除額,顯然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抗告意旨雖謂:伊為前開債權之繼受人,法無明文不得更改債權憑證之名義為繼受人,亦未規定不得於原執行名義上載明繼受人名稱,為便於向戶政、稅捐、地政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所需文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認為對再審之決定及訴願決定法無明文得再行提起訴願,因此認定原告申請再審及訴願為不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所稱「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為停止執行而供之擔保金不得強制執行」,容有誤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決定管理費繳納標準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公布施行,而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雖規定得經住戶之同意而訂立規約,惟關於「住戶之同意」並未規定以何程序為之,於法無明文規定決議之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4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此所謂不得考照者,是否一律指不得考領遭吊銷之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法無明文,於解釋上不無疑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要件;況民事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倘因法院設立法無明文之要件致抗告人無法順利完成假扣押,並於勝訴後因相對人脫產而無法順利強制執行,國家是否應對抗告人負國家賠償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否應經簽證予以規範;而上訴人所持有的屬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無證券交易法第35條及其授權之簽證規則之適用,從而上訴人持有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新股權利證書」是否應經簽證於法無明文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而,原裁定對於提審法無明文規定閱卷即逕予駁回,此舉顯然不當。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未於系爭汽車修繕前通知云云(卷第96頁),然法無明文應徵得肇事者同意始能進行修繕,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係徒增法無明文限制,不足採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5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文義觀之,各款之加重要件係各自獨立,在法無明文規定情形下,適用上不宜另行加入法無明文之限制,否則恐架空各款規定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法無明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於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同起訴者,法無明文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且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合併計徵於上訴人亦無不利,應為法之所許,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42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法無明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關於受刑人就合併定刑之同意、不同意能不能變更一節,法無明文,但實務上肯認受刑人在不影響具體妥當性及刑罰執行安定性等前提下,容許受刑人變更、撤回其意思,再為聲請定應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其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徵諸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非科以義務,是在其行使請求權後,原則上應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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