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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42號
115.06.24審查裁定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一增加法無明文之「到職服勤」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系爭判決二對於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主張之實質爭點均未
114年審裁字第465號
114.05.09審查裁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得上訴第三審規定之準用範圍,新增法無明文之限制,剝奪扶養事件中人民提起再抗告之權利。同時亦牴觸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審級制度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非無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之疑慮。此外,立法者於憲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自行立法課予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受立法委員質詢時之各種具體法律義務,自對行政院院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司法院解釋之規定,然於憲訴法施行後,除本庭就憲訴法無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或程序(如不涉及變更先前解釋或判決之聲請補充等),仍得本於程序自主權而受理外,其他法律所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
110年度憲二字第82號
110.12.24
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一於法無明文授權下,自行擴張政府採購法之規範對象、刑法授權公務員之範圍,以及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
108年度憲二字第82號
110.12.24
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一於法無明文授權下,自行擴張政府採購法之規範對象、刑法授權公務員之範圍,以及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
110年度憲三字第25號
110.10.22
、系爭規定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其所稱醫療業務,法無明文,僅賴衛福部以無法律授權不具外部性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加以定義,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2、除非取得中醫師執照,否則不能執行針
會台字第12835號
108.12.13
於102年專利法修正施行後,竟仍就專利舉發審定採法無明文之「全案准駁」原則,未能由法院撤銷該「專利專責機關為全案舉發成立之審定」並命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專利權人更正,剝奪專利權人適用新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或共犯自白以外之其他供述證據是否有補強法則之適用法無明文,應就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予以補充解釋。(4)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確定終局裁定二,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08號、第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部分,除剝奪真正繼承人基於身分取得之繼承權,增加法無明文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民法第1145條參照)外,亦偏離民法所定當然繼承、繼承權屬一身專屬權等原則,根本變動真正繼承人依法繼承
會台字第12760號
107.10.05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判例於法無明文下,擴張徵收範圍,令共有分管耕地自耕部分之自耕共有人共同承擔因徵收所生損害,致本應受憲法保障之自耕共有人喪失所有之土地持分,
會台字第13500號
107.02.09
竟實質援用系爭判例,對於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增加法無明文之限制;系爭判例實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第5條第1款(聲請人誤植為第1項)、第2款
會台字第13041號
105.07.29
請人有所犯於判決確定前之罪與判決確定後之數罪,但法無明文經判決確定之罪不得與不得假釋之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應容許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
會台字第12514號
104.09.25
財產權。惟「情況特殊」此不確定法律概念究為何指,法無明文,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其意義難以理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預見,亦不能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會台字第12619號
104.07.31
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及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所適用
會台字第12536號
104.06.05
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及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九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台字第11585號
104.03.20
按時效制度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系爭判例及系爭函在法無明文情形下,逕認撤銷訴訟所撤銷之處分僅指「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未含「原核課處分」,使核課期間保持中斷,剝奪人民享有核課期間之時
會台字第11602號
103.02.19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3、系爭公告於法無明文規定下,一概拒絕既存臨時性停車塔申請延長使用;臺北市政府僅給予通案三年之過渡期間,未視個案具體情況給予適當之過渡期間保障;系
會台字第11527號
102.12.20
律程序之核心價值,法官審查再審聲請有無理由時,因法無明文,在審判實務上,均以非公開之書面審查、密行式的職權進行型態行之,然再審程序之開啟,將使被告就同一犯罪事實,面臨受雙重追訴、審
會台字第11559號
102.06.21
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在法無明文之情況下,逕以決議將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之商譽價值,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客觀舉證責任,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
會台字第10761號
101.05.18
原住民保留地,如發生應予解編之情事,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曾規定因錯誤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視實際情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編,惟嗣
會台字第10774號
101.03.02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關於贈與之撤回,遺產及贈與稅法無明文規定,我國贈與稅制係採「年度結算申報制」,有系爭規定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之立法理由可按,是故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年為單位
會台字第10327號
100.06.24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以法無明文之「補充判決」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141號
96.09.14
之虞即可停止訴訟程序及命其自行迴避,且法院適用「法無明文,等於禁止」之內規,致聲請人敗訴,故上開規定及法院內規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未規定檢察官等之迴避
會台字第7362號
95.06.30
之適用對象,限於可扣抵期間內未發生合併之公司,至法無明文之合併公司,應以合併基準時更始計算其後之盈虧,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九條之本旨;而該解釋基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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