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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李凱部份: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吳松林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精神慰撫金30000元: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張曉雯具狀提起上訴,然所提「上訴狀」末頁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林昇輝具狀提起上訴,然所提「上訴狀」末頁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歷與加害程度,即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9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陳銘坤部分: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所提「刑事上訴狀」上,雖記載「上訴人即被告徐嘉偉」,然狀上僅有選任辯護人張榮成律師之用印,並無被告徐嘉偉之簽名或用印,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程序,然非不可補正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卷查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上訴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而係由書記官簽名(見原審卷第5頁),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觀其提出之107年3月14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簽名或蓋章,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卷查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上訴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而係由書記官簽名(見原審卷第6頁),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撤銷緩刑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提出之抗告書未經簽名(或蓋章),僅蓋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之機關用印(見本院卷第4頁),其抗告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之母王○○以被告蔡佩樺名義具狀提起上訴,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欄項下均無被告蔡佩樺之簽名或蓋章,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然非不可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非不可補正,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書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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