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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牙保附表一 癸○○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 癸○○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 編號1所示 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3 犯罪事實㈡ 刑法第349條第2 牙保贓物 犯牙保贓物 處有期徒 附表二編號 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所犯各次牙保贓物犯行,因證人王文男所交付之失竊物均係各別交付而請被告代尋買主,故被告各次牙保贓物犯行,均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⑴第5至6行「竟為鄒壬福牙保贓物」應予更正為「竟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⑵第10至11行「將系爭手機以新臺幣6,500元售予羅靜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甲○○於牙保贓物過程中所為之收受贓物行為,係牙保贓物之階段行為,應為牙保贓物之行為所吸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一所示之時間為牙保贓物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因刑法牙保贓物罪不罰未遂、預備階段之行為,是本案以行為人牙保贓物仍應達於拍定階段,始算既遂,方得對之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0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牙保贓物者,乃明知為贓物而代為介紹犯罪人處分贓物之一切行為,代為介紹第三人買賣、互易等行為均屬之,而規範牙保贓物之目的在於牙保之行為影響被害人權利之行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被告顯明知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物係贓物,仍進牙保贓物,其事證已甚明確,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爰審酌被告等均明知A車、B車、C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共同為他人牙保贓物、助長竊盜歪風,使司法機關追贓困難,又被告等牙保之贓物數量為三台贓車,每次僅牙保一台贓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男子談妥賣賣該贓車,已成立牙保贓物罪,而非僅單純收受贓物,公訴人容有誤會,惟牙保贓物罪與收受贓物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其有牙保贓物之犯意為其論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其有牙保贓物之犯意為其論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8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乙○○於牙保贓物過程中所為之收受贓物行為,係牙保贓物之階段行為,應為牙保贓物之行為所吸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牙保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投刑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牙保行為,侵害被害人辜純、王惠屏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2個牙保贓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典質等行為均屬之,且牙保行為既有為其居間介紹、媒介之本質,自以雙方完成契約行為為牙保之既遂,至牙保行為之有償、無償,顯名、隱名,直接介紹或間接介紹,均非所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牙保贓物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牙保贓物過程中所為之收受贓物行為,係牙保贓物之階段行為,應為牙保贓物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及同條項之寄藏贓物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牙保贓物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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