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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鑑於代行告訴制度係為避免被害人因死亡或重傷害,無從為自己提出告訴,且欠缺獨立告訴權人,或雖有獨立告訴權人但該人亦不能行使告訴權,導致國家無法對該起刑事犯罪進行追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於被害人傅雪愆於車禍後即呈植物人狀態,被害人顯然已無法自行提出告訴,又其配偶傅林蔥於八十九年三月廿六日死亡,顯亦無獨立告訴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且能行使之情況,一旦獨立告訴權人已罹不能行使情況,似未表明其亦一併排除之意思,況且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使獨立告訴權人撤回其告訴,亦不影響直接被害人之告訴,是丙○○雖與被告二人達成調解,願意撤回告訴,然此亦不影響告訴人丁○○○之告訴,是本院自得逕為實體上審理,合先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三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即代行告訴人)」,因被害人丙○○業經本院98年度禁字第2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而由其母甲○○為監護人,即有獨立告訴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者,其性質屬於獨立告訴權人,以告訴時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害人之女陳瓊如固於99年9月3日具狀提出告訴,另於同年11月18日代理其母即被害人之配偶陳林秀卿提出告訴,惟皆告訴不合法;獨立告訴權人陳林秀卿於99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應為實體上論罪科刑,原審為不受理之諭知,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惟查:本件鄧張金女為被害人鄧進發之配偶,應屬獨立告訴權人,其委任子鄧宗益為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被害人江○安為未成年人(民國108年出生,真實姓名詳卷),其父親田○○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獨立告訴(見警卷第33頁,本院卷第52頁),而獨立告訴權人田○○於11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據獨立告訴權人程乙笙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占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案是否經合法告訴,自應依各獨立告訴權人是否於法定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為斷。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害人之配偶、法定代理人均為獨立告訴權人,除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其提出之告訴與被害人提出之告訴應互不影響,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僅得由被害人自己撤回,本件被害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則獨立告訴權人張亦松於案發當時事實上能否行使告訴權,顯非無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告訴人雖於警詢時指陳:我要代替被害人向被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等語(見偵卷第16頁),惟告訴人既為獨立告訴權人,又已表示對被告訴追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之意,自堪認告訴人已獨立提出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告訴人乙○○○(被害人楊聖詮之配偶,為獨立告訴權人)係於98年11月15日輾轉取得該開會通知始悉上情,此經其證述在卷,是告訴人於知悉後之98年12月14日具狀對被告提出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本案於事發後之6個月告訴期間內,本有獨立告訴權人(即聲請人何宜鍾)得提出告訴,並非無任何告訴權人得提出告訴而影響被害人之權益,自無聲請意旨所指之差別待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錄查詢表在卷可稽,而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謝美珠自上開裁定確定之日起,即具有獨立告訴權人之身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令被害人無法行使告訴權,倘若仍有其他獨立告訴權人得行使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令被害人無法行使告訴權,倘若仍有其他獨立告訴權人得行使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本件被告二人所涉嫌而依法須告訴乃論之侵占犯行,固經獨立告訴權人乙○○提出告訴,然乙○○業撤回對被告二人之侵占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憑(見審卷第238頁),此外未見有何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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