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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無須令狀,不受司法審查,故準現行犯之逮捕,在時間上須與犯罪行為終了有相當之密接性,始足以擔保犯人與犯罪之明確性,而與現行犯同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就準現行犯之規定內容對照於現行犯之規定得以發現,準現行犯部分並未對於犯罪行為之時間加以規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依被害人郭○○之證述,以事後客觀立場,判斷警方當時係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伊,並未究明其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有可議,且未就警方逮捕時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亦得對於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所在處所行無搜索票之搜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局基隆機字第09400112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然於逕行搜索前無法認定被搜索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且搜索人並未從受搜索人合理可疑購買毒品之處加以追攝,自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追攝現行犯之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司法警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之現行犯,具有犯罪嫌疑,本件承辦警員因認聲請人係涉犯上開罪嫌之現行犯而予以逮捕、拘禁之程序為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到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發覺之現行犯程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急搜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然於逕行搜索前無法認定受搜索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追攝現行犯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聲請提審意旨雖以:聲請人並不是在現場被看到,並非現行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規定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而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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