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46 筆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預覽 ↗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行政罰法第 34 條預覽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預覽 ↗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懲治叛亂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專科死刑現行犯之緊急處置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3 條預覽 ↗
察拘捕人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協助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 3 條預覽 ↗
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協助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
中華民國憲法第 74 條預覽 ↗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2 條預覽 ↗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 條預覽 ↗
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軍事審判法第 96 條預覽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轄市自治法第 26 條預覽 ↗
市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經市議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市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得市參議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0 條預覽 ↗
縣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參議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憲法第 33 條預覽 ↗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8 條預覽 ↗
省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省參議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省縣自治法第 31 條預覽 ↗
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 6 條預覽 ↗
,對防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預覽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非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或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方式行之。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