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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在本院辯稱伊僅在本案失竊小客車旁撿拾保特瓶,即遭誤會係竊盜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偵訊坦承本案連續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甲○○、乙○○指述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八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空言否認,要屬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固辯稱伊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坦承犯行(詳原審卷第七十頁),並有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其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始遭誤認行竊云云,然其所述與卷附被告結帳時之錄影機翻拍照片並不符,依卷附照片所示被告結帳時其手上明顯未拿持任何物品,該等行竊物品自係藏置他處,是其所辯顯係畏罪飾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攔檢,又聞到被告身上酒味,經實施酒測結果為0.60mg/1,經本院提示此職務報告,被告就職務報告之證據能力及記載內容均未異議,是被告所辯未酒後駕車云云,無非畏罪飾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案經過,除經告訴人證述在卷外,並經目擊證人李美芳結證詳實,足見被告空言否認,要屬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明,應依法論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見情虛,而黃明德係稱將黃色計程車借供被告使用,則與本件贓車為紅色廂型車,無論顏色、外觀及用途均大不相同,此外,並有被告行竊用之鑰匙二支可供佐證,足見被告所辯無非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書立之調解書乙紙記載在卷可稽,被告在原審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訊問時供述「我沒有踢門,是彭明彥踢的」,雖無法查得何人係「彭明彥」,然由此可證自訴人所述前揭時日遭踢門一事屬真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綜據上述,被告乙○○嗣雖翻異前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場之本案抽水馬達並無故障損壞已至可認定,更可佐證被告所述本案抽水馬達因故障,修理費用太高,丁俊賢認不值得修理,遂贈與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綜上,被告所述未竊取本案抽水馬達云云,無非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言語公然在法庭之上侮辱自訴人,已經自訴人迭在歷審中指訴歷歷,並經證人周君華、許金星一致供證明確,且有法庭筆錄在案可徵,事證至為明確,被告一概否認上情,漫行指摘證人所言不實,無非畏罪飾卸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交予彭玉銘,已經被告及彭玉銘在警訊中一致供明,且有該已經變造完成之證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在警訊中且坦陳知悉彭某是專門變造身分證明文件等語,足見被告事後否認,無非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矢口否認另有竊取被害人翁怡婷行動電話犯行,並請求從輕云云,然查被告已於警訊坦認確侵入乙○○經營冰城竊取行動電話情事,核與證人乙○○於警訊指述情節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有診斷書一份在卷可憑,告訴人為民國五十年生,正值壯年,而被告乙○○年逾六十歲,又非武術高手,告訴人焉可能僅因要搶看被告乙○○手上收據,即受有多處傷勢,是被告等所辯顯均係畏罪飾卸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白開水係無顏色液體,然本案送驗瓶裝液體卻明顯呈尿液之黃色,亦有員林分局函附照片可證,是被告所辯其以白開水混充尿液送驗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非畏罪飾卸之詞,無可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辯稱伊與朱世峰身體有擦撞,不小心弄到保溫杯而掉落在地,至於伊罵三字經,非針對朱世峰云云,不過為畏罪飾卸之詞,委無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綜據上述,被告乙○○○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無足採信,此外又別無其餘有利被告之事證,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伊只幫盧先勇接聽電話以逃避錢莊要債云云,要屬畏罪飾卸之詞,為不足採,亦在理由中指駁說明翔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無使被害人受刑事處分之故意云云,乃屬事後畏罪飾卸之詞,自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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