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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三罪名,屬異種想像競合犯,以上各異種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於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就事實欄一(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恐嚇罪、侵入住宅罪及毀損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一重論處蔡蓴溦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異種想像競合犯幫助參與犯罪組織罪《原判決僅謂2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稍嫌疏漏,然於判決主旨不生影響,應予補正》)罪刑部分之判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一行為同時損害本人或他人之財產利益,暨銀行業務之健全經營及存款人之權益者,則應予以雙重評價,論以該二罪,因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判決理由竟記載:「被告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黃明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暨同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暨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六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丙○○之身體法益及被害人乙○○○之財產法益,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重之普通傷害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鄭景文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強制暨恐嚇危害安全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強制罪處斷。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判決理由謂:上訴人分別對范、蕭二人同時為傷害及剝奪行動自由行為,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云云(見原判決第十九頁第十二至十五行)。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更正核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之異種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上開罪嫌,均係於同一地點之密切時間內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構成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毀損及強制未遂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一行為觸犯二相異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以上為正犯犯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係認被告羅蕙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開所犯之妨害公務罪及傷害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之異種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傷害及毀損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接續以不雅言語辱罵、恫嚇告訴人,乃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項之罪,其施用各該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行為,為各該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上所為之行為,係1行為,同時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同時施用第1、2級毒品,係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底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之罪嫌(公訴人認二罪係異種想像競合犯),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八年十月十八日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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