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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件係不同之事件,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雄簡調字第15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97年度司執字第13211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主張洪全福等人所涉罪嫌之行為,並非在原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繫屬中所為,依前說明,與上開法條所定要件不符,抗告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該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程序,即不應准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件,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雄簡調字第15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98年度司執字第16753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則由本院另以100年度司聲字第1977號受理在案,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認原告已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丙○○,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法定期限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應認原告已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乙○○,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法定期限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四0九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請求,為此對於鈞院上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四0九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一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有原告陳報之起訴狀影本可參,並經本院分受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2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案件查詢索引可稽,則原告提起之確認債權存在之訴(107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本件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劉耀愿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債權之存否,則經被告於另案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並經上訴第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受理,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有以上開確認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申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潘永芳律師被告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張智超律師張寧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訴訟,即無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09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福曄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鈞院105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已向本院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業經本庭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一五六號執行事件全卷查明屬實,原告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履約保證金債權,被告並於該案聲請對原告為訴訟告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5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受理,有該案民事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原告並於該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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