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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精神耗弱人之行為,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得」減輕其刑,是否減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非謂精神耗弱人之犯行,均應減輕其刑,故不得以原判決未以上訴人為精神耗弱人之行為減輕其刑,任意指為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精神耗弱情事之認定」,認定被告於行為時並未達於「精神耗弱」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警員協助聯絡家屬陳德全、乙○○前往帶回,且這種癡呆症已有一年多,並非八十九年七月才發生,足證歐阮媛已達於精神耗弱,無從保其自身利益,甲○○知悉歐阮媛有存款,又精神耗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豈有不知情之理,故被告於原審、本院一再辯稱:被害人乙○○並非精神耗弱之人,只是有點重聽云云,顯不足採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精神耗弱」之程度,經其答覆:歐員所患「巴金森氏症」乃器質性疾病,非精神上之疾病,無關「精神耗弱」之問題,此有該醫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八九)濟世二字第三一四四號函附卷可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係乘告訴人精神耗弱,誘騙告訴人同意以自有房地為擔保,自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貸款項交被告使用甚明,被告前揭所辯在在均與常理未合,顯無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此觀之,被告行為時確屬精神耗弱之人應可認定。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平日對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與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減退,並未認定為「顯然減退」,亦即未認定上訴人於平日時之精神已達於精神耗弱,理由內且已說明上訴人於本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尚未達於精神耗弱程度之理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精神耗弱之人得減輕其刑者,必以行為時確屬精神耗弱為限,而卷附太和醫院與華濟醫院之診斷書,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於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另台灣省立嘉義醫院之鑑定報告書雖認被告已達於精神耗弱之程度,但以被告飲酒後為前提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上訴人係理容院服務員,窺知徐太平精神耗弱且名下有許多不動產及銀行存款,遂萌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利用徐太平之精神耗弱及思慮欠週,乘機慫恿徐太平至地政機關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人之行為,係指其行為時在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中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已呈精神耗弱;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酒至醉,以致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均如前述;且被告雖刺傷被害人數刀,然確係在精神耗弱,判斷力較低之狀態下所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經核上述司法實務與精神醫學臨床上對於精神耗弱之標準,可知精神醫學臨床上對精神耗弱之定義較為嚴格而範圍較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有羅東聖母醫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天羅聖民字第三五八號函及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於前揭時、地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而為精神耗弱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精神耗弱人之事實亦堪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行為當時為精神耗弱,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豐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為精神耗弱之人,已如前述,原判決就此未予斟酌,尚有未合。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所謂精神耗弱人之行為,係指其行為時確在精神耗弱狀態中,對於外界之判斷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能預見會有衝突之發生,而有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精神耗弱,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原因自由之行為」,應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因精神耗弱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判決認被告雖因飲酒導致精神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判決以被告精神耗弱而減輕其刑,因認被告有持續接受藥物治療及適當監督保護之必要,乃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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