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給付金錢事件中之被告,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關於履行協議給付金錢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等情,求為判決:⑴原確定判決關於履行協議給付金錢部分廢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遺產(給付金錢)暨分割遺產,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4,035,656元,第二審上訴利益為5,676,734元;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635,887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林志遠先追加武聖殿為被告後,具狀稱撤回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並刪除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聲明(見本院卷一第316頁),其後即未再聲明求命被告給付金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乃原裁定逕認系爭仲裁判斷係屬命給付金錢之執行名義,且未認相對人完成轉讓所有退出股權行為與伊給付上開款項間有對待給付關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為給付金錢之請求,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8,664元,依前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件訴訟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劉文海住臺北北門○○○000○○○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敏惠等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國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9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原告給付予被告金錢之理由為何、何時給付金錢予被告周存勝、分別給付金額為何、原告以何方式給付金錢予被告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如:匯款證明等)。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此固為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明定;惟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如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金錢請求,係指請求權係由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所生者,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係指請求權所由生之債,本非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而得請求給付金錢代之者而言。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9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聲明第㈡項係請求命反訴被告為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訴訟,並非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自不得適用小額程序,而應行通常程序。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此固為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明定;惟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如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李德龍訴訟代理人劉育辰律師被告李袁聖(原名李德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837,912元,請求被告古月萍給付金錢部分1,780,000元,合計共38,069,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016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80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亦有明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4 部
- 判決
- 2,228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38 件
- 函釋
- 76,087 則